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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学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1692号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6671999R。法定代表人:祝贵文。被告:杨学英,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为481元,由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洪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