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5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朝霞诉李玉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5373号起诉人赵朝霞,男,1984年7月5日生,住湖北省汉川市。起诉人赵朝霞向本院递交诉状,以李玉霞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房屋租金7万元整(柒万元整);2、被告合同违约第十四条第九款,乙方违约未按时向甲方支付应付款,乙方属于单方违约;每逾期一天,除付清所欠款项外,每天向甲方支付所欠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超过30日,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场地;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本院审查认为:依据起诉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证实,因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五条对合同争议约定:“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对该案争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朝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