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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辖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3-210。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杉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实际办公地在常州市天宁区,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上诉人称其实际办公地在本市天宁区,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认定。因上诉人的注册地在本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3-210,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轲审判员  丁飞审判员  董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