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协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蔡秀英程旭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蔡秀英,程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号B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802506T。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被执行人蔡秀英,女,汉族,1985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程旭,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蔡秀英、程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15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蔡秀英、程旭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履行120024.97元本金、利息、受理费、公告费。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秀英、程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秀英名下的渝AXXX**车辆进行轮候查封,暂不符合处置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庆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徐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韩继亮书 记 员 黄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