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长发与池州市宇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发,池州市宇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968号申请执行人:赵长发,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宇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溪半岛中心会所。申请执行人赵长发与被执行人池州市宇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17)池仲字第34号仲裁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市宇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4070元,扣划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