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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7号申请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7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左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左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7年1月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徐初安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左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偿还借款50000.00元,被执行人徐初安已偿还10000.00元借款给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剩余40000.00元借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