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傅长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长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傅长志,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地址:新浦区。案由:保险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321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