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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76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金继海与郑科伟陈亮谭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继海,郑科伟,陈亮,谭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7686号之二原告:金继海,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光,广东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科伟,男,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陈亮,男,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谭巍,女,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金继海与被告郑科伟、陈亮、谭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继海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继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27元;诉讼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08.6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沁寰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婷书 记 员  彭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