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76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金继海与郑科伟陈亮谭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继海,郑科伟,陈亮,谭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7686号之二原告:金继海,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光,广东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科伟,男,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陈亮,男,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谭巍,女,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金继海与被告郑科伟、陈亮、谭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继海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继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27元;诉讼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08.6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沁寰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婷书 记 员 彭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