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80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某,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小东、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金塔巷37号101室,为吸毒人员贺卫平、景红艺、郭亚光、傅成提供吸毒场所。公安人员从上述地点查获冰壶一个。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岳某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岳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金塔巷37号101室其住所,容留贺卫平、景红艺、郭亚光、傅成吸毒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冰壶一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冰壶、现场照片,贺卫平、景红艺、郭亚光、傅成的证言,扣押清单,辨认、指认笔录,现场检验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金济勇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