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滨江支行与被告蒋家乾、李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滨江支行,蒋家乾,李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1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滨江支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负责人:高加卫,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东,湖南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英(该行员工),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蒋家乾,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李雪梅,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滨江支行与被告蒋家乾、李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滨江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滨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滨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滨江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胡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惠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