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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天发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刑初1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天发,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捕前住庆城县马岭镇宗顾村陈西塬组**号。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辩护人蔡永青,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天发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天发及其辩护人蔡永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4日10时许,在吃早饭的时候,张天发遭到其父亲张某1无故辱骂。张天发回想起父亲张某1年轻时长期在外闲逛,对家庭不闻不顾,赌博成性,致使家庭负债累累,认为父亲张某1不是一个称职的父亲和丈夫,拖累了整个家庭,于是决定先杀害父亲张某1然后自杀。2016年12月25日凌晨,张天发酒后推门进入张某1居住的窑洞,趁张某1熟睡,拿起窑洞内一把斧头,用斧头的背面在张某1的头部、胸部击打数下,致张某1当场死亡。随后张天发喝农药”敌敌畏”、”敌百虫”自杀未遂。庆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城)公(法)鉴(尸)字【2017】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某1系被他人持钝性物体打击头部及胸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心脏破裂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天发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张天发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表示其非常后悔,愿意认罪伏法,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但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无期徒刑。1、被害人年轻时在外闲逛、赌博,对家庭、子女未尽义务,造成被告人人格缺陷。尽管如此,被告人还是尽到了赡养义务,而被害人在被告人家中有吃有喝并不知足,经常酗酒辱骂被告人,打扰被告人儿子的工作,致使被告人对被害人产生积怨。故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2、案发前因是被告人将早饭端到被害人窑洞叫被害人吃饭反遭被害人辱骂并追骂,导致被告人长期积怨暴发,加之饮酒后自控能力下降实施了杀人行为,故属义愤、激情杀人。3、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亲属之间的杀人案件,与社会上其他杀人案件应有所区别。4、被告人与邻和善,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较小。5、被告人作案后采取服毒自杀的方式赎罪,到案后第一次被讯问时即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也自愿认罪,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6、被害人亲属放弃民事赔偿请求,并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天发之父张某1喜爱饮酒、嗜酒成性,且酒后脾气暴躁、固执,被告人张天发不能容忍常与其父发生言语冲突。2016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张天发将早饭端到其父张某1窑洞,让其父吃时遭到张某1的无故辱骂,张天发见其父已饮酒遂将饭留下离开,回到自己居住的窑洞,被害人张某1赤脚追出室外继续辱骂,被张天发夫妇劝回窑内躺下。当日午饭、晚饭时分,经张天发妻子李某询问,张某1均表示不愿吃饭。19时许,被告人张天发干完农活回到自己居住的窑洞一边独自饮酒一边回想其父亲年轻时长期在外闲逛、赌博,对家庭不闻不顾、不负责任。年老后依然酗酒惹事,气愤之余遂产生杀害其父然后自杀的念头。后被告人张天发遂为自己准备了较新的衣服和作案后服用的农药”敌敌畏”和”敌百虫”。然后坐在炕上一边饮酒一边等待妻子熟睡。次日凌晨两、三点钟,被告人看到妻子已睡熟,便走出将其与妻子居住的窑洞门从外面栓住,来到在同一院内居住的其父张某1的窑洞门口,推开窑门进入室内,拉开灯看见其父仰面平躺在炕上睡着,被告人张天发即拿起放在其父窑洞内门角的一把斧头,双手抓住斧柄抡起用斧头背部用力在其父张某1的头、面部猛击数下,致其父头部鲜血喷溅,面部血肉模糊。被告人张天发还是担心其父未死,又抡起斧头在其父胸部击打,致其父张某1肋骨骨折、心脏破裂,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张天发将其作案时所穿的衣服脱下连同作案工具斧头分次拿到其家门前的沟里,扔在一土坑内。返回后在大门外放置柴草的一窑洞里服用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自杀未果,后经亲属发现送医院抢救治疗得以康复。被害人张某1尸体经庆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认定张某1系被他人持钝性物体打击头部及胸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心脏破裂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庆城县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系被害人的孙某张某2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庆城县马岭镇宗顾村陈西塬自然村张某1家,该家为一座西面东的崖庄院,院内为土质地面,北、西、南侧各有三只窑洞。中心现场位于院内西侧由北向南第二只窑洞内,窑洞内桌子上放有2升”牛二姐”陈酿白酒半瓶,石头眼镜一副。炕单及被子上可见散在的红色斑迹,距炕边东侧110厘米、南侧炕沿5厘米处有尸体一具,头南脚北呈仰卧位,左上肢向上屈曲,右上肢伸直。尸体盖有蓝、黄、灰相间条纹状被子一床,被子靠尸体头部一边向上翻起,其上有120厘米x40厘米范围的接触状红色斑迹,掀开被子,尸体呈赤裸状。尸体头部向南(向炕边)的炕单上及对应的炕墙上可见血泊、流柱状血迹达地面。尸体头部西侧靠炕边放有枕头一个,枕头上盖有黄、绿、蓝、黑相间的条纹状枕巾。西侧靠炕沿放有黑色棉袄、蓝色棉衣、外套、线衣、花色毛衣各一件。尸体头部所在位置床单上可见36厘米x31厘米范围的血泊。炕南侧地面靠门有150厘米x500厘米范围的滴落状血迹。地面有一长24厘米、铜头、木杆、玻璃烟嘴的烟斗一个,烟嘴部分缺失。室内放置的毛巾和洗脸盆上可见滴落状血迹。电视柜北侧地面上有长2.4厘米的玻璃烟嘴半截。炕东侧墙壁、窗帘、门上可见247厘米x200厘米范围内的星芒状、喷溅状血迹,芒尖向上。北侧墙壁上有210厘米x150厘米范围的喷溅状血迹,南侧南墙上有495厘米x290厘米范围的喷溅状、滴落状血迹。在张某1家崖庄院墙外30米处有一敞口窑洞,南侧窑掌立放有席草,地面上整齐铺有190厘米×120厘米范围的芋子杆,东南墙角放有”西凤”酒瓶一个,黑色手电筒一把,酒瓶及手电筒上附有尘土。庄院东侧有一条小路通往沟壕,在沟壕内65米处有一平台,平台上有”毒死蜱”字样的白色塑料瓶一个。平台东侧有一深360厘米,直径320厘米的土坑,坑底放有板斧一把,凌乱堆放有衣物一堆、白色门帘一个共18件(套)。其中,板斧全长90厘米,刃长17.5厘米,刃宽11厘米,斧头头部直径5.5厘米,在板斧头部连接把部处的44厘米范围内有浸染状红色斑迹,斧把距尾部8厘米处有直径0.5厘米的擦拭状红色斑迹,斧把上附有尘土。衣物分别为:紫、灰、黑相间横条纹状的毛衫一件,前襟有一直径1厘米的红色斑迹;土黄色棉外套一件,前襟有50厘米×70厘米范围的滴落状红色斑迹,左袖口有10厘米×12厘米范围的擦拭状红色斑迹;黑色休闲裤一条,左裤腿上有4厘米×2厘米范围的滴落状红色斑迹;军绿色胶鞋一双,大小为25码,左鞋外邦上有1厘米×1.5厘米范围的滴落状血迹及靴子、羊毛裤、保暖裤、西装、毛衣、线衣、线裤、内裤、袜子、胶鞋鞋垫、橡胶手套等衣物。白色门帘上可见1厘米×1.5厘米范围的滴落状红色斑迹。3、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及照片证明,死者颜某沾有大面积血迹,面颅骨塌陷,眼内容物挫灭,颜某有12cmx7cm开放性创口,骨茬外露,脑组织外溢,额部正中间四周有创口,边缘有多处裂创,面颊部有4cmx3cm不规则开裂创,创缘不整,创腔有组织间桥,深达颅骨,上口唇有4cmx1cm全层裂创,下颌部有3.5cmx0.2cm创口,创缘不整,创腔有组织间桥,深达下颌骨。胸部有10cmx7cm点片状皮下出血,左手背有10cmx9cm皮下出血,腰、背及臀部有70cmx40cm表皮脱落,生活反应不明显,左臀部有0.5cmx0.4cm表皮剥脱伤。解剖见前额部颅骨呈开放性粉碎骨折,脑组织外溢(挫碎);颈部肌肉出血;右侧3、4、5、6、7肋前排横断骨折,胸骨体横断骨折;心腔积血;心脏多发性挫裂创。4、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城)公(法)鉴(尸)字[2017]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面颅骨大面积塌陷,脑组织外溢,肋骨及胸骨多发性骨折,心脏挫裂,其损伤程度严重,自己不能形成,系他人所为。根据其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认为死者系被他人持钝性物体打击头面部及胸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心脏破裂死亡。鉴定意见:张某1系被他人持钝性物体击打头部及胸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心脏破裂死亡。5、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庆)鉴(理化)字【2017】11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从庆城县公安局送检的死者张某1的心血、肝组织、胃及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安眠镇静类药物及杀鼠剂”毒鼠强”成分。6、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庆)鉴(法物证)字【2017】27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在送检尸体头部土炕上的血泊棉签檫试物、中心现场地面上的血痕棉签檫试物、土炕东墙上的血痕棉签檫试物、南墙上的血痕棉签檫试物以及现场土坑内板斧头上的红色斑迹棉签檫试物、板斧把上的红色斑迹棉签檫试物、紫灰黑相间毛衫前襟部的红色斑迹剪片、左脚军绿色鞋外邦上的红色斑迹棉签檫试物、黄色外套前襟部的红色斑迹剪片、白色门帘上的红色斑迹剪片、黑色休闲裤左裤腿的红色斑迹剪片上均检出人血反应及同一男性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张某1,支持为张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并经15个STR分型检验,张天发和张某1符合生物学单亲遗传关系。7、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报告书证明,案发当天从被鉴定人张某1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63.53mg/lOOmL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经被告人张天发指认、辨认,确认庆城县马岭镇宗顾村陈西塬自然村其家院内西面由北向南第二只窑洞内的土炕系其用斧头打死其父亲张某1的地方;该窑门南侧墙角处系其拿取作案工具斧头的地方;其家门前崖沟处的一土坑系其丢弃作案工具斧头和其作案时所穿戴的衣物的地方;该院北侧由西向东第二只窑洞系其作案后更换衣服的地方;窑掌内的大衣柜系其取出所更换的干净衣服的地方。(2)经被告人张天发6把不同样式的斧头进行混杂辨认,确认从其家门前崖沟处一土坑中提取的板斧即系其打死被害人所用之物;并经对6双不同款式的男鞋、6件不同款式的男士裤子、毛衫、外套进行混杂辨认,确认从其家庄院门前崖沟处一土炕内提取的绿色军用胶鞋、灰黑色休闲裤、红色毛衣、土黄色棉外套均系其作案时所穿的衣物。(3)经被害人侄子张某3、孙某张某4分别对移尸于庆城县马岭镇陈西塬自然村张天发家院子内男性尸体一具进行辨认,确认系被害人张某19、抓获经过证明,庆城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经过调查,于2016年12月25日19时许,在庆阳市人民医院将正在接受抢救的被告人张天发控制,待其出院后于同月29日对张天发采取了强制措施。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11、物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作案工具木柄斧头一把,经被告人张天发当庭辨认,确认系其杀害其父亲张某1的作案工具。1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5日12时许,其堂弟张某4到其家说他的爷爷(张某1)去世了,其就到张某1家,在他住的窑洞看见张某1尸体平躺在炕上,脸上有很多血,地上、墙上都有血,身上被子一直盖到下巴附近。其就去旁边窑洞和张天泰、张某5、张天意、张某4等人商量事情。其问怎么回事,他们告诉其张天发喝农药自杀在医院救治。他们商量张某1的后事时意见不合,其建议报案,张某4等人决定不报案。当日16时许,其与张元红、张飞飞等人商量好报案,18时许,其打电话报警了。并证明张某1和张天发父子关系不好,2016年前季因为家庭矛盾,张某1还在马岭镇政府控告过张天发。(2)证人郭某(张某1长媳)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5日8点多,其妯娌李某在其家崖畔叫其,说张天发把药喝了。其听后就到李某家,见张天发在大门外一个窑掌里侧身睡着,其和李某走到跟前,闻见一股农药味,张天发身下铺了一片谷草,旁边放了一个酒瓶子、一个手电。其问张天发咋了?张天发转过身坐起来瞪着其说:”我把酒喝了,也把药喝了,郭家女子,李家女子,对不起你们了,我不活了”。其让张天发睡到里面窑里去,张天发不去。其想张天发把农药都喝了,其公公张某1咋还睡着?其就和李某走到其公公住的窑门口,掀开门帘看见地上像是吐了一堆啥东西,因为其眼睛不好,还没看清楚是啥东西,就听见李某说:”妈呀,外敢没死了么?”,其害怕就赶紧跑去叫家门中的张某5、张某6等人了。并证明张某1平时和张天发夫妇一起吃住生活,张某1和张天发夫妇关系好着,张天发平时给张某1买酒、买吃的。还证明张某1除了耳朵有点失聪外身体好着,还能干农活,平时爱好喝酒,年轻时一直在外面闲逛。张天发平时对人很好,话也说得好,也爱好喝酒。(3)证人李某(被告人张天发妻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4日9点多,其做好饭,其丈夫张天发端着饭进到其公公张某1住的窑里叫其公公吃饭,其公公将酒喝多了开口就骂其丈夫,张天发又把饭端回其夫妻二人住的窑洞,张某1光着脚出来站在他们窑洞骂,张天发也说了几句就被其劝住了。上午张天发一直喂羊到16时左右,其把饭做好端到其公公张某1窑里,去叫其丈夫张天发吃饭时,张天发说他心里烦的不想吃。17时左右,张天发在家里拿了一瓶白酒坐到炕上自己喝了一会,又给其孙某打了一会电话就睡觉了,直到凌晨3点左右其醒来小便时发现张天发不在。其拉门发现门被人从外面拴住了。早上天亮时,其丈夫将门打开,其见张天发衣服胸口前都是口水,身上有一股很浓的农药味,嘴里含糊的给其说:”我死了,鸡一叫没死得了”。其再问话时张天发嘴里只发出”嗯”、”啊”的声音,然后就晃晃悠悠的走出去到大门外一个破窑躺在谷草上了,其再叫时张天发已发不出声音只是摇头。后其将其嫂子郭某叫来,还是叫不动张天发,其和郭某就到其公公张某1住的窑洞,发现窑里地上有血点,其公公张某1平躺在炕上不动,脸烂的全是血,后脑部也都是血,其才知道其公公张某1已经去世了。其丈夫被陆续来到其家中的家族中兄弟以及其女儿、女婿等人送去医院抢救了。并证明其公公张某1每天都要喝酒,喝醉的时候如果不要理他的话他就一个人在窑里睡觉,要是送饭或者理他时他就发酒疯乱骂。其丈夫已经习惯了其公公的行为,平时其公公喝了酒也不招惹他,俩人之间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和积怨。(4)证人张某5、张某3、张某7、张某6(村民)证言分别均证明,案发当天七、八点钟,听郭某、李某说张天发把农药喝了,张某1睡在炕上不知死活。其等人就先后到张天发家,见张天发一个人蹲在院外土坡墙跟前,嘴里一直流口水,并摆手示意不要他们进院内。院外草窑里能闻见一股农药味。李某、郭某给张天发嘴里喂仙人掌解毒。在张某1住的窑洞里见张某1躺在炕上,左胳膊抬起在空中举着,脸上有血,头部有伤,左眼球和鼻子已经看不见了,面目全非,血肉模糊,地上、门窗上都有血。并证明张某1和张天发在村上影响还好,但俩人都爱喝酒,张某1几乎天天都喝酒。近两年父子关系处的不好,酒后经常吵架,2016年前季,父子俩人闹矛盾,张某1还把张天发告到马岭镇政府了。(5)证人张某8(被害人张某1孙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8点半左右,其母亲郭某给其打电话说其爷爷去世了,其赶回家到其爷爷住的窑洞看见其爷爷张某1头、面部全是血,后其用铁锨铲了些土把窑洞地上的血盖住。其几个叔父和堂哥商量怎么处理事情,有的说直接埋人,有的说要报案,一直到下午6点多,其堂哥张某2打电话报案了。(6)证人张某9、冯某、张某10证言证明(马岭镇卫生院、庆城县人民医院、庆阳市人民医院大夫),案发当天,其参与救治过的病人张天发由亲属送来医院,入院时全身农药味很浓,意识不太清楚,大小便失禁,家属说喝了农药。医院确诊患者张天发为”有机磷中毒”,就通过洗胃,血液透析、输送大量液体代谢、服用”阿托品”进行解毒等方法治疗。2016年12月28日,患者各项指标有所好转,生命体征平稳出院。(7)证人张某4、张某11、安某证言(被告人子女、女婿)分别证明,案发当天8点多,张某4接到其母亲电话得知其爷爷张某1去世,其父亲张天发服农药的消息后告知其妹夫安某,安某即与其妻子张某11赶回家,送张天发去马岭卫生院医院治疗并于当日先后转往庆城县、庆阳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的情况以及张某4证明其回家后见到其祖父张某1死亡的现场和听其母亲讲述案发前一天张天发与张某1发生争吵的事实。并均证明听其父亲说,其祖父张某1年轻时一直在外面闲逛荡,耍了一辈子赌,晚年时候才回到家里。张某11还证明,从其记事起,其父亲和其伯父就一直给其祖父还赌债。其祖父张某1经常喝酒,酒喝多了就胡骂胡闹,还曾因家庭琐事将张天发告到马岭镇政府,经司法所长劝说后,张天发夫妇给道歉后才接回家的。(8)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曾在庆城县马岭镇司法所工作时,马岭镇宗顾村陈西塬自然村的张某1来司法所告他儿子张天发不养活他,其经过询问双方得知都是家庭琐事,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其就给张某1劝说了一顿,并问他每天有饭吃吗?有热炕睡吗?有钱花吗?有衣服穿吗?张某1说这些都有,其就说”这些都有哩你一天就好好的么”。后张天发和妻子给张某1赔情道歉并承诺愿意好好赡养老人后就把张某1接回家了。13、被告人张天发供述证明,2016年12月24日早上其与妻子干完农活,大约10点其回家后先喝了一两白酒,其妻子将早饭做好,其用盘子端着两碗米饭到其父亲张某1住的窑里叫其父吃,其父亲就骂他。其见他喝酒了,就把他的饭留下,端着自己的饭走进其住的窑里准备吃,刚进去其父亲就光着脚连哭带骂进来了。其与妻子一边劝一边将其父亲抱到他住的窑洞炕上,其父亲跳下来喝了两口白酒,其又将他抱到炕上,其父亲坐在炕上一边抽烟一边骂骂叨叨的,抽了一会把烟锅扔出去摔在地上,烟锅嘴都被摔坏了(现场勘查证明地上有破碎的烟锅嘴)。然后就睡下了,其怕他喝了酒出去惹事也睡下看住他。期间,其父亲下去到地上喝了三次酒。后其见他睡安稳了就出去干活了。12点左右,其妻子炒了米饭给其父亲端进去,其父亲未吃。下午5点左右,其妻子又到其父亲窑里问他吃饭不,其父亲还是头摇不吃,其妻子就没有做饭。其一直干活到晚上7点左右,回到家心里难受就打开一壶酒自己喝,直到晚上10点左右,其一边喝酒一边想:父亲这么多年一直在外闲逛、耍赌不顾家,其母亲在世时其父亲经常和她吵架、对其兄姊也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其这辈子承受了太多委屈,越想越生气,就准备把其父亲打死自己也不活了。想好后,其就拿了一把手电筒、一个保温杯、还有一瓶白酒放到大门外的一个窑洞内,把准备自杀用的”敌敌畏”和”敌百虫”农药找好放在门口沟畔边,又找出自己比较新一点的衣服。后返回窑内一边喝酒一边等妻子睡熟。大约晚上12点以后,其听见妻子打鼾声才出来将妻子窑洞门用门闩拴住,到其父亲住的窑洞推门进去把灯拉开,看见其父亲平躺在炕上,门背后放着其父亲平时用来砸玉米芯烧炕的那把斧头。其就拿起斧头,对着其父亲面部至少砸了两下,怕其父亲没死又在他胸部至少砸了一下,当时其父亲头上血就喷出来了。其把灯关了,把斧头放在窑洞门口,换上干净衣服,将换下来的衣服和斧头分次扔到其家大门外沟里的一个坑里。然后到沟畔拿上农药”敌敌畏”和”敌百虫”到大门外的一个破窑洞里,在地上铺好谷草,将那四瓶”敌敌畏”和粉末状的”敌百虫”全部倒在保温杯里和好喝了,之后又喝了两口白酒,还把白酒倒进杯子把残留的农药和匀后喝完,然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等其清楚时已经在医院了。并证明其作案时穿的是一件土黄色上衣,一条红色毛衣,一条深色裤子。还证明其父亲每天喝酒,天天都处于醉酒状态,而且喝完酒后胡闹,脾气很大,一直骂其。其每天都担心其父亲喝完酒惹麻烦,其无法忍受这样的日子,活得破烦(烦恼)的不行了,所以就不想活了。但是其死之前想把其父亲也杀死,让其儿子把其父子两个一起抬埋了,免得以后给其儿子添麻烦。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年轻时对家庭、子女未尽义务,造成被告人人格缺陷。且在案发前酗酒辱骂被告人,打扰被告人儿子的工作,致使被告人对被害人产生积怨,因此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所选择的行为具有违反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标准的特点。而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则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它要求被害人的过错具有一定的程度性,即其过错行为虽然不以引发犯罪为目的,但是其过错行为的程度能够引发犯罪行为的发生,或者对危害结果起到作用。一般指被害人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违背社会常理、社会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犯。本案中,被害人年轻时期在外闲逛长期不回家,对家庭对孩子没有担负、尽到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虽然有过,但因早已成为陈年往事,时过境迁。作为已为人父,深知父母生养之不易的儿子,被告人张天发不能因此仇恨父亲一辈子,更不能成为他杀害父亲的理由和借口。即使在案发前,被害人酒后无辜辱骂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行为确属不当,但其仅为辱骂的程度以及其因系家庭成员之间的言语冲突加之其二人系父子关系的特殊原因,作为父亲的被害人酒后辱骂儿子一言两语的不当行为并不足以引起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宜认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过错,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观点不予支持。关于案发前因是被告人无辜辱骂被告人,导致被告人长期积怨暴发,激情、义愤杀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所谓激情犯罪与预谋杀人相对应,亦与被害人重大过错相依附。即被告人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由于被害人的刺激、挑逗等严重的过错而受到强烈的精神刺激失去理智,行为失控情急之下而当场将被害人杀死,被告人往往在被害人的刺激与其杀人行为之间缺乏冷静的思考时间。而义愤杀人对被告人而言在有同于激情犯罪的基础上更加具有无法容忍和不可选择性。一般是指被杀者做了有违伦理道德或者违法之事。即被害人一贯实施侮辱、迫害或者虐待的不义行为,被告人无法得到公力救济而为了摆脱困境或者帮助他人摆脱困境不得已,出于义愤所选择的一种犯罪行为。义愤杀人往往具有当场性。本案中,被害人仅为酒后言语不当,辱骂被告人,并没有刺激、挑逗被告人的过激行为,更没有实施违反人伦道德或者违法乱纪之事。且从其二人的言语争执到被告人产生杀父念头的时间已经过了十多小时,事态早已结束、平息并冷却,不具备使被告人产生激情犯罪、义愤杀人的程度条件和时间条件,并不足以引起被告人的激情和义愤。相反,被害人辱骂被告人之后,被告人依然陪伴在被害人身边,直至被害人”睡安稳”才离开,并且干完了一天中的家务活。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充分、足够的冷静时间。且从被告人产生作案的主观犯意到具体实施作案的客观行为之间也有数个小时之隔,足以证明且事实证明被告人在决议杀害被害人后还为自己准备了自杀的农药、较新的衣服,然后装睡等待妻子熟睡伺机作案,即被告人对自己的杀人行为是有预谋有准备的,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激情犯罪、义愤杀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与邻和善,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因本案系人命关天的重大刑事案件,不宜以初犯、偶犯来评判他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故亦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亲属之间的杀人案件,与社会上其他杀人案件判处应有所区别以及被告人作案后采取服毒自杀的方式赎罪,到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取得其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正确,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天发不能正确处理其与父亲张某1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的口角和摩擦,故意持械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天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天发仅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舌之争以及被害人年轻时对其姐弟未尽抚养、教育义务为由而怀恨被害人,趁夜深人静被害人熟睡之机,进入被害人室内,持板斧猛击被害人头面部及腹部要害之处,致被害人鲜血喷溅、颅骨骨折、眼球错灭、脑组织外溢,面目全非并及肋骨骨折、心脏破裂,当场死亡。其犯罪行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张天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作案后选择服毒自杀,与其父”同归于尽”,证明其主观上相对于希望他人死亡力求自己丛生的恶念而言较轻,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且本案系因生活琐事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其社会危害性及双方亲属之间的仇视、对抗心理与发生在社会上的其他凶杀案件相比,相对轻弱,被告人的行为也取得了其姐姐的谅解。加之被告人也已年过花甲,对其不判处死刑被害人亲属从情感上、心理上相对能够接受,故可不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天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齐 晖审判员 于 航审判员 杨维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