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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季凡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季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季凡,男,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申请季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季凡应支付申请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公司南昌分公司案款43659.0元,承担执行费55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3659.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季凡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04执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