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红兵、赵卫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兵,赵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兵,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易县,居民。被执行人:赵卫华,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易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赵红兵与赵卫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卫华在银行(帐号:)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卫华在银行(帐号:)的工资收入3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玉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