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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4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吴先彬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吴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9383182-0。负责人:贺春林,行长。被执行人:吴先彬,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分行与被告吴先彬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透支本金36650.36元,滞纳金188.36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27日利息为1384.11元,之后的利息从2015年12月28日起以本金36650.3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6.8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所有的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中路海琴湾花园二期531号汽车位(房产证号:52××07)的房产,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查封该房产所有权,现因该房产被另案首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已依法发出参与分配函;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粤X×××××的车辆两辆,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查封上述车辆,现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8014.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0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 贤 涛执行员 李 伟 生执行员 黄��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润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