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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浙江金汇纺织有限公司、赵俊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汇纺织有限公司,赵俊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汇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俊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4民初808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俊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俊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俊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赵俊锋(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8#钞的存款人民币587266.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张荣())O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