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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雒某某与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某某,韩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610号原告:雒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军营,礼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裴静,礼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雒某某与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雒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雒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雒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