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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蒋松威与辽宁天祥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松威,辽宁天祥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蒋松威,女,1973年8月1日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辽宁天祥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松威与被执行人辽宁天祥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息收入本院以扣留但是未到结算日期,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