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珊与付耿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珊,付耿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913号原告:刘珊,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付耿书,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负责人:朱文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梅,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珊诉被告付耿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刘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珊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刘珊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