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执行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英容、福州大科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英容,福州大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仓执行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唐英容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福州大科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09250-0),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福湾工业区台屿路长埕工业小区3号。法定代表人:林秋容。申请执行人唐英容与被执行人福州大科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榕仓劳仲案【2013】决字07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州大科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大科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储蓄业务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福州大科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福州大科食品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福州大科食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闽榕仓劳仲案【2013】决字07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敏惠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曹 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