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谭宁付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高坎煤业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宁付,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高坎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280号原告:谭宁付(又名谭宁富),男,1955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伦,重庆市石柱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高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卧龙村银兴组。法定代表人:巫英术,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84208925R。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大文,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谭宁付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高坎���业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谭宁付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宁付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宁付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谭宁付负担。审 判 长 秦 川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人民陪审员 徐红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漆华一书 记 员 秦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