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8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忠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忠国,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8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6245657-2。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忠国,男,汉族,1962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杨桥集中区经三路西侧、南纬一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6524357-2。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忠国、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800.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