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思恭与孙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思恭,孙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原思恭,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华宝路矿山公司家属楼501号。被执行人孙煦,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太行中路2号院249号附1号。本院在执行原思恭与孙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杨超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民初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