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3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彬、宫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彬,宫盛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172号之一申请人姜彬,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申请人宫盛强,男,199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申请人姜彬与被申请人宫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姜彬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宫盛强名下的车牌号为皖S×××××的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并提供以担保人姜超名下的车牌号为冀R×××××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姜超名下的车牌号为冀R×××××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国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