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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5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忠林、田春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忠林,田春平,侯滔,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5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忠林,男,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春平,女,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滔,男,198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亚,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露文,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忠林、田春平、侯滔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志名审 判 员  苏 团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