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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峰与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278号原告:张峰,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沟墩镇工业园区88号。法定代表人:桑庆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峰与被告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判员  吴菊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