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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武汉安迅家电服务有限公司、薛玉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安迅家电服务有限公司,薛玉龙,上海林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283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安迅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158号102室。法定代表人:孙春珍,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薛玉龙,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原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林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20号。法定代表人:进士克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安迅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薛玉龙及原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林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撤销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岸劳人仲裁字(2016)第998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武汉安迅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安迅家电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安迅家电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岸劳人仲裁字(2016)第99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安迅家电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 浩审判员 胡铭俊审判员 易齐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宇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