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青兰昌与被执行人朱厚芬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兰,朱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青兰,女,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赵寨子镇小朱寨村***号。被执行人:朱厚芬,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赵寨子镇小朱寨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青兰昌与被执行人朱厚芬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厚芬已主动缴纳过付款2000元,另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9803.33元,已执结2000元,未执行17803.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