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2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与利某某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利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2执保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负责人:向某,系该支行副行长。被申请人:利某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系独山子区蟹都汇水产店经营者,住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被申请人:高某(与被告利某某系夫妻),女,汉族,1986出生,住所同上。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利某某、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请求对被申请人利某某、高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价值146731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我院作出(2017)新0202民初3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区支行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利某某、高某价值1467315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利某某在中国银行独山子区支行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6731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