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峰与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梨树公司、梨树县交通运输局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峰,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梨树公司,梨树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峰,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卉,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梨树公司。住所:吉林省梨树县。法定代表人:刘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宇,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枫,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梨树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吉林省梨树县。法定代表人:崔德群,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涛,该局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王峰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梨树公司、一审第三人梨树县交通运输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1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立峰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王 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齐小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