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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2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曹芳文、卜声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芳文,卜声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61号申请执行人曹芳文,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卜声颖,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曹芳文与卜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吴世耿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向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