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2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曹芳文、卜声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芳文,卜声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61号申请执行人曹芳文,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卜声颖,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曹芳文与卜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吴世耿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向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