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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治平与姚广明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治平,姚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治平,男,1961年4月29日生,汉族,吉林市第七货运公司职员,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姚广,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李治平与被执行人姚广明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吉029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姚广名下车牌号为XXX号小型汽车车籍,无法找到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姚广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铁东街大同路综合楼2单元5层8号、面积为101.7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XX的房屋,房屋暂不能处分。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姚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91执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