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威威、任永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威,任永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842号之一申请人:李威威,女,汉族,1982年11月6日出生,住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任永利,男,汉族,1959年7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申请人李威威与被申请人任永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威威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永利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东侧规划路北侧福成润馨苑58b-20号商业房产(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李威威以担保人马晓宝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东侧、华冠大街南侧上上城青年社区(福瀚园)住宅小区17号楼17-2-805号房屋(三河市燕字第220378)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马晓宝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东侧、华冠大街南侧上上城青年社区(福瀚园)住宅小区17号楼17-2-805号房屋(三河市燕字第220378)。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雨 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