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林光杰沙路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林光杰,何某,沙日利,沙路军,沙某,沙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57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林光杰,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何某,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沙日利,男,1996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沙路军,男,1997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沙某,女,2007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何某(系沙某的母亲),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沙文杰,男,1946年12月8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关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林光杰、何某、沙日利、沙路军、沙某、沙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6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执行人员黄明浩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2月21号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2月20号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5月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林光杰的银行存款11678元并支付给了申请人被执行人林光杰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何某、沙日利、沙路军、沙某、沙文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提供了其所在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xx镇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的证明,证明沙爱平无遗产可供他们继承,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执5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舒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