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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志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文,张春艳,李学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821民初1554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军民,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计世宇,职务主任。被告:李志文。被告:张春艳。被告:李学平。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志文、张春艳、李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志文、张春艳、李学平于2017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610000.00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2000000.00元,共给付人民币2610000.00元。二、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00元,由被告李志文、张春艳、李学平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留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