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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民终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张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张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终1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科技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王朝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福,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笑夫,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浩。上诉人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张浩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8216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任 莉审 判 员  曾波毅审 判 员  周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