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乔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4013号原告:乔某,男,1948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乌力吉牧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王某累计从原告乔某处购买饲料,合计欠原告饲料款250000元,被告于2016年5月17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分期偿还欠款,至2016年底,应偿还欠款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某未偿还。王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王某从原告乔某处购买饲料,累计欠原告玉米款250000元,被告于2016年5月17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同时约定分期偿还欠款,至2016年底,被告应偿还欠款2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王某为原告乔某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某至2016年底应偿还原告乔某饲料款2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王某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乔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饲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乔某饲料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