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兆明、张宗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明,张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21号申请人:刘兆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宗春,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人刘兆明与被执行人张宗春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1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宗春驾驶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宗春驾驶的的车牌号为鲁A×××××号车一部,查封价值为2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