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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龚飞燕、周台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飞燕,周台秀,李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异6号异议人:龚飞燕,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系李长根配偶。申请执行人:周台秀,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李长根,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系龚飞燕配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台秀与被执行人李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龚飞燕对本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等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被执行人李长根本案所涉的向申请执行人周台秀借款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11年2月,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5月30日之前。李长根的借贷行为及约定的还款日期均发生在异议人龚飞燕与李长根结婚之前,借款与异议人无关,法院在执行中裁定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并据此决定将异议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裁定冻结异议人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执字第169-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2015)年宜执字第169-1号执行决定书(失信名单)、(2015)年宜执字第169-1号执行裁定书(冻款),解除对异议人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长根于2011年2月22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申请执行人周台秀借款20000元,2012年5月4日被执行人李长根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台秀现金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正,还款日期2012年5月30之前全部还清”。异议人龚飞燕提供结婚证证明结婚日期为2012年8月13日,证实上述债务确实发生在异议人龚飞燕与被执行人李长根结婚之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长根借款行为及约定的还款日期均发生在异议人龚飞燕与李长根结婚之前,故追加异议人龚飞燕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异议人龚飞燕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宜执字第169-2号执行裁定书、(2015)年宜执字第169-1号执行决定书、(2015)年宜执字第169-1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龚飞燕银行存款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 判 长 赖青元审 判 员 陈益平审 判 员 范建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易 辉书 记 员 钟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