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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汪涛涛、蒋国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涛涛,蒋国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汪涛涛,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本科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蒋国航,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汪涛涛与蒋国航、刘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民初201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蒋国航、刘以凤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汪涛涛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220000元。另查,被执行人刘以凤在我院现有执行款535000元没有领取,且该案款已经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执保126号案件保全,申请保全的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汪涛涛。现申请执行人汪涛涛要求领取保全的案款,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以凤尚未领取的执行款53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