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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鹏武诉被告李子平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鹏武,李子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544号原告:郭鹏武,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李子平,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鹏武诉被告李子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鹏武撤回对被告李子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郭鹏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宗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