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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苏锦标与苏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锦标,苏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813号原告:苏锦标,男,汉族,1959年7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系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系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锦强,男,汉族,1957年1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原告苏锦标诉被告苏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欧阳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照光、刘艳巧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锦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锦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锦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74000元及利息53532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利息按照月息1.5%,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3日,原告通过转账借给被告600000元,2015年1月12日原告通过指示他人转账及现金的方式借给被告1500000元(其中转账1370000元,现金130000元)。2015年11月26日,原告通过转账借给被告250000元。2015年12月17日,原告通过转账借给被告500000元,2015年12月19日,原告通过转账借给被告124000元。2016年12月31日,被告经原告追讨后,无力偿还立下欠条确认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共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740000元,按月利息1.5%计算,其中利息共535320元,之后被告未支付本金和利息。本院依法向被告苏锦强送达了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但被告苏锦强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其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苏锦强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74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35320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苏锦强应予以偿还。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锦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锦标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74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3532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利息按照月息1.5%,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842.5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合计37862.56元,由被告苏锦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阳希人民陪审员  邓照光人民陪审员  刘艳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