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海瑜、郇涛与杨生江、杨智伟、刘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郇涛,张海瑜,杨生江,杨智伟,刘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626号申请执行人郇涛,男。申请执行人张海瑜,男。被执行人杨生江,男。被执行人杨智伟,男。被执行人刘会生(曾用名刘仲成),男。本院执行的郇涛、张海瑜与杨生江、杨智伟、刘会生(曾用名刘仲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生江、刘会生应向郇涛偿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7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杨生江、刘会生应向张海瑜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5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杨生江、杨智伟应向郇涛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83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执行人杨生江负担7000元,被执行人杨智伟负担850元。)执行费588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杨生江、杨智伟、刘会生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6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