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彦真、尤培健等与鲁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彦真,尤培健,尤培生,尤培云,鲁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周玉华,单继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1031号原告:吴彦真,女,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原告:尤培健,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原告:尤培生,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原告:尤培云,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孟现祥,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基全被告:周玉华,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告:单继旺,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彦真、尤培健、尤培生、尤培云与被告鲁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周玉华、单继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彦真、尤培健、尤培生、尤培云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