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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于涛与杨海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涛,杨海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669号原告:于涛,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本区西环路***号华谊名苑*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好忠,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海涛,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本区南二环天佑家具广场综合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原告于涛与被告杨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涛以”庭外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涛负担。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