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于涛与杨海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涛,杨海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669号原告:于涛,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本区西环路***号华谊名苑*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好忠,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海涛,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本区南二环天佑家具广场综合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原告于涛与被告杨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涛以”庭外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涛负担。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