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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某宋某某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宋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9民督6号申请人:杨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5日,现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8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申请人杨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杨某称,2015年6月2日被申请人宋某某向申请人杨某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条,但事后申请人多次索要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宋某某偿还借款250000元,并承担申请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宋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某借款250000元。申请费1683.3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