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培玲、高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玲,高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王培玲,女,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高杨,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王培玲与被执行人高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24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培玲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高杨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诸相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