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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4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忠芳与李开模李国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芳,李开模,李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4744号申请执行人:李忠芳,女,195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郭坝村5组,身份证号码510225195008296047。被执行人:李开模,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花厅村1组83号,身份证号码510225196212193058。被执行人:李国杰,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花厅村1组83号,身份证号码5003811990021328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芳与被执行人李开模、李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开模、李国杰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李开模、李国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等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李开模、李国杰下落不明,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忠芳对此无异议,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李开模、李国杰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开模、李国杰借款本金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50元(暂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6执47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石 俊执行员 陈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