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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国、李芳会、李广忠、李敬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国,李芳会,李广忠,李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国。被执行人:李芳会。被执行人:李广忠。被执行人:李敬忠。本院在执行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国、李芳会、李广忠、李敬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曰明审 判 员  刘洪军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贤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