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育乐、贺小芬、XX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育乐,贺小芬,XX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090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与金水路十字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张加征,系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张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张信用社信贷员。被告:薛育乐,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贺小芬,女,约44岁,汉族,农民。被告:XX乐,男,年龄不祥,汉族,农民。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薛育乐、贺小芬、XX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薛育乐、贺小芬、XX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娟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