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茂宏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茂宏纸业有限公司,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952号原告:杭州富阳茂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春江造纸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李胜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桢达,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洁峰,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陆汇路。法定代表人:丁雨发,董事长。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金陵南路51号。代表人:徐珉,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茂宏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茂宏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茂宏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富阳茂宏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臧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小燕 来源:百度“”